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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挑菜农下手使用假币。 被“盯上”的商户辛苦挣来的钱财就这样打了水漂。
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,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前往泰和县多个菜市场,针对乡下老年人流动摊贩(主要是菜农)等群体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,并在作案时采取“换装、戴口罩”等方式进行伪装。 2024年11月8日,孙某某使用假币作案时被泰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,从其身上扣押面值100元假币2张,在其家中搜查出面值100元假币3张。 经查,孙某某共使用面值100元假币共计45张,并持有100元面值假币5张,合计共持有、使用假币50张,总面额为5000元。经鉴定,该50张100元面值纸币均为假币。审理过程中,孙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赃4500元。
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总面额5000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。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持有、使用假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,具有违法前科,且在本案中主要针对流动摊贩的老年人使用假币,应酌情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、当庭自愿认罪认罚、主动退赃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从宽处罚情节。综上,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二条【持有、使用假币罪】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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